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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稳定生猪生产保障肉类市场供应项目申报及验收办法

来源:欧宝软件    发布时间:2024-10-01 05:53:09

  

藤县稳定生猪生产保障肉类市场供应项目申报及验收办法

  为了落实好我县稳定生猪生产保障肉类市场供应扶持政策,加快恢复生猪生产和畜牧业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制定本项目申报及验收办法。

  1.原种猪场、一级扩繁场和种猪二级扩繁场(父母代场)补贴项目。取得原种猪场、一级扩繁场和种猪二级扩繁场(父母代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在农业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备案登记,2020年11月底前存栏原种母猪达到1000头以上的种猪场。申请本项目的养殖场不能再申报养殖场引进能繁母猪实行自繁自养补贴项目和补栏、复产肉猪存栏100头以上的养殖场扶持项目,申请扶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2.专业生产商品代仔猪的种猪场生产补贴项目。种猪场取得商品代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在农业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备案登记,2020年11月底前存栏能繁母猪1000头以上的种猪场。申请本项目的养殖场不能再申报养殖场引进能繁母猪实行自繁自养补贴项目和补栏、复产肉猪存栏100头以上的养殖场扶持项目,申请资金扶持不超过50万元。

  3.养殖场引进能繁母猪实行自繁自养补贴项目。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11月底一次性引进的能繁母猪(包括计划留作种用的小母猪)50头以上养殖场。申请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补栏、复产肉猪存栏100头以上的养殖场扶持项目。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11月底一次性补栏100头仔猪以上养殖场(包括采用“公司+农户”模式开展生猪养殖的养殖场、户,引进能繁母猪自繁自养肉猪存栏达到100头以上的养殖户可同时申报本项目)。申请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鼓励有突出贡献的公司与养殖场(户)采用“公司+农户”模式开展订单养殖生猪项目。与本县养殖场(户)签订养殖合同,向养殖场(户)提供猪苗、饲料、技术服务、保价回收商品猪,发展养殖场(户)5家以上,合计年发展养殖场(户)养殖肉猪3000头以上的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发展养殖场(户)进猪养殖前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必须书面将所发展的养殖场名称、地址、养殖数量、合作方式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告备案,不报告备案的不给予补贴。申请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6.种鸡场补助项目。种鸡场养殖三黄鸡种鸡规模达到1.5万羽以上并配套孵化设施设备生产鸡苗。申请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7.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发展肉鸡养殖项目。与本县养殖户签订养殖合同,向养殖场户提供鸡苗、饲料、技术服务、保价回收商品鸡;发展农户30户以上养殖肉鸡,合计年出栏肉鸡达到50万羽以上的企业。申请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8.养殖肉鸡农户补助项目。2020年新建鸡舍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并投入养殖,年出栏肉鸡1.5万羽以上的农户(或养殖企业)。申请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2万元。

  9.发展蛋鸡养殖项目。产蛋鸡(指已经开产的蛋鸡不含后备蛋鸡苗)存栏5000羽以上的蛋鸡养殖场。申请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3万元。

  10.牛、羊养殖补助项目。肉牛养殖场存栏肉牛50头以上,申请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肉羊养殖场存栏肉羊200只以上,申请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2万元。

  11.支持养殖场建设完善防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项目。年出栏(或计划规模)5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均可申报。申报建设内容如属使用上级项目或其他财政资金建设的,本项目不再给予支持。

  12.支持养殖场配置实验室检测设备项目。年出栏(或计划规模)20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均可申报。申报建设内容如属使用上级项目或其他财政资金建设的,本项目不再给予支持。

  13.养殖集中区建设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站项目。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申报,项目建设内容有车辆清洗、消毒、烘干等设施设备。

  14.屠宰场配套建设车辆清洗消毒中心。由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信局指导藤城家畜定点屠宰厂申报实施,项目建设内容有车辆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

  15.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促进种植养殖结合,循环发展项目。按照藤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实施方案的申报条件另行申报。

  稳定生猪生产保障肉类市场供应项目申报工作遵循公开申报、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的原则,按养殖场申报、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初审、县农业农村局复核审批的程序进行。具体按以下顺序:

  2.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对提交项目申报表的养殖场的申报条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或可行性:申报时暂未达到项目扶持标准,但2020年11月底前可能达到项目扶持标准)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初审意见。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申报内容真实(或可行)的上交县农业农村局审批;不符合项目申报条件、或申报内容不真实、不可行的退回给养殖场(企业),并说明理由。

  3.县农业农村局审批。县农业农村组织项目评审组对各养殖场申报的项目做复核审批,确定是不是同意申报,复核审批不同意申报的养殖场,不列入本项目扶持范围。

  3.项目申报条件要求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项目需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

  2020年度项目可分二批申报,第一批申报时间安排在4月份,第二批申报时间安排在9月份。第一批申报时间要求:申报项目的养殖场(企业、户)在4月25日前将项目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到所在地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5月5日前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完成初审并报送到县农业农村局,5月15日前县农业农村局完成复核审批。第二批申报时间要求:申报项目的养殖场(企业、户)在9月5日前将项目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到所在地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9月15日前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完成初审并报送到县农业农村局,9月30日前县农业农村局完成复核审批。每个养殖场(企业、户)一年只能申报一批次,不能重复申报。

  1.申报养殖场引进能繁母猪实行自繁自养补贴项目的养殖场,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引进的能繁母猪(包括计划留作种用的小母猪)没有向县农业农村局办理备案报批手续的,申报时由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现场核实引进品种和数量后出具证明,作为项目申报材料和年底验收凭证;4月1日后引进的能繁母猪(包括计划留作种用的小母猪)必须到县农业农村局备案报批手续。

  2.申报补栏、复产肉猪存栏100头以上扶持项目的养殖场,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补栏复产肉猪没有向县农业农村局办理备案报批手续的,申报时由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现场核实补栏复产数量后出具证明,作为项目申报材料和年底验收凭证;4月1日后补栏复产的必须到县农业农村局备案报批手续。

  经县农业农村局审批同意申报项目的养殖场(企业、户)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后,将项目验收申请表和项目验收需提供的材料一起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到所在地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对申请验收的养殖场(企业、户)项目建设内容和提供的材料来初步核实后上报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农村局统一组织验收。

  1.原种猪场、一级扩繁场和种猪二级扩繁场(父母代场)补贴项目。项目验收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原种猪场(或一级扩繁场和种猪二级扩繁场(父母代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从农业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导出的备案登记情况材料,猪场全景照片1张、反映栏舍结构情况照片3张,反映母猪存栏情况照片3张。

  2.专业生产商品代仔猪的种猪场生产补贴项目。项目验收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商品代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从农业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导出的备案登记情况材料,种猪来源凭证(购猪合同、检疫证明或复印件)、猪场全景照片1张、反映栏舍结构情况照片3张,反映母猪存栏情况照片3张。

  3.养殖场引进能繁母猪实行自繁自养补贴项目。项目验收申请表、营业执照(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引进的能繁母猪(包括计划留作种用的小母猪)提供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出具引进品种和数量证明,2020年4月1日引进的提供县农业农村局办理备案报批手续、检疫证明或复印件。养殖场全景照片1张,反映栏舍结构情况照片2张,反映母猪存栏情况照片2-3张。

  4.补栏、复产肉猪存栏100头以上的养殖场扶持项目。项目验收申请表、营业执照(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补栏复产的提供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出具的核实补栏复产数量证明,4月1日后补栏复产的提供向县农业农村局办理备案报批手续,养殖场全景照片1张,反映栏舍结构情况照片2张,反映母猪存栏情况照片2-3张。项目验收前已经出栏的还需要出示检疫证明复印件。

  5.鼓励有突出贡献的公司与养殖场(户)采用“公司+农户”模式开展订单养殖生猪项目。项目验收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发展养殖场(户)名册、与养殖场(户)签订养殖合同、向养殖场(户)提供猪苗、饲料凭证、已经回收商品猪的还需要出示回收结算材料。

  6.种鸡场补助项目。项目验收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商品代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种鸡场全景照片1张、反映种鸡存栏情况照片3张。

  7.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发展肉鸡养殖项目。项目验收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发展养殖户名册、与养殖户签订养殖合同,向养殖场户提供鸡苗、饲料凭证、回收商品鸡结算材料。

  8.养殖肉鸡农户补助项目。项目验收申请表、营业执照(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2020年新建鸡舍照片1张、养殖情况照片1-3张、采购鸡苗合同、验收前已经出栏的还需要出示检疫证明复印件。

  9.发展蛋鸡养殖项目。项目验收申请表、营业执照(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蛋鸡苗采购合同、鸡场全景照片1张(或每栋鸡舍照片各1张)、反映养殖情况照片2-3张。

  10.牛、羊养殖补助项目。项目验收申请表、营业执照(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养殖场全景照片1张,反映养殖情况照片2-3张,验收前已经出栏的还需要出示检疫证明复印件。

  11.支持养殖场建设完善防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项目。验收申请表、营业执照(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申请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照片和投资凭证。

  12.支持养殖场配置实验室检测设备项目。验收申请表、营业执照(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申请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照片和投资凭证。

  1.涉及肉鸡、蛋鸡、肉牛、肉羊养殖项目,采用实地清点养殖数量、查阅出栏检疫证明和相关材料的方式验收。

  2.涉及生猪养殖项目,因防控非洲猪瘟疫情需要,养殖数量可采用视频清点(养殖场实况视频或与猪场内工作人员微信视频)、查阅购进证明、出栏检疫证明和相关材料的方式验收

  1.提交申请验收材料时间。2020年11月30日前,项目实施单位将申请验收材料提交到所在地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对申请验收的养殖场(企业、户)项目建设内容和提供的材料来初步核实后,12月5日汇总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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